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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精神卫生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0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第十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第十八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第二十六条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第三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三十六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第四十条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第四十一条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第四十二条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第四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二条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第五十三条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第五十四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第五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第五十七条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第五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十三条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第六十四条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第六十五条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第六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第六十七条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第六十九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七十一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七十九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条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第八十四条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详情2013-06-08
关注《精神卫生法》实施③——给精神障碍患者一个家
给精神障碍患者一个家来源:健康报□本报记者陈飞□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出院实行自愿原则,是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的一大亮点。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对该院近300名住院患者进行了调查,有180多名患者要求出院回家,经过评估,其中150多人符合出院条件。随后,该院请家属座谈征求意见,但是几乎所有的家属都反对患者出院。精神障碍患者出院难、回归家庭和社会难一直是难题。虽然法律规定家属不能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患者可以通过起诉监护人等手段维权,但专家表示,真正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目前还非常难。“不能重复这样的悲剧”已经退休的张女士每周都会坐近2个小时的公交车,从北京城里赶到位于远郊的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看望自己的弟弟。比她小几岁的弟弟,20多岁时患精神分裂症,经常离家出走,一家人为此苦不堪言。父母去世后,他只好跟姐姐生活,犯病、出走、找回、住院、出院、再犯病,如此反复使家人心力交瘁。张女士说,前几年,儿子帮朋友操办婚礼,弟弟误以为是外甥要结婚,却没有通知自己这个舅舅,一气之下发病。张女士将弟弟送入医院,这一住至今3年多。弟弟症状稳定后一直住在该院的开放病房,并接受生活、人际交往、劳动技能等康复训练。“医院确实给我弟弟和我们家解决了大问题。”张女士说,她经常来取弟弟需要换洗的衣服,有一次,她发现弟弟交给她的衣服是干净的,一问,原来是他自己洗过了。弟弟这一点点的进步,使张女士高兴地热泪盈眶。如今,她已是该院的志愿者,义务帮助医护人员照看住院患者、组织康复活动等。该院院长王诚介绍,该院5个病房中有两个是老年病房,很多患者已经住院10多年甚至20多年,虽然病情稳定完全可以回归家庭,但是他们的家庭却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父母身故、兄弟姐妹有了自己的家庭等,自己孤身一人没有去处。有的父母虽然健在,但年事已高,实在无法照顾患病多年的子女。很多家属确实有自己的难处,宁愿承担住院费用,也不愿意接患者回家。在该院老年病房,不少老人静静地坐在椅子上,或者一个人缓缓踱步,不言不语地发呆。王诚说,很多患者长期住院,已经失去了社会交往能力,几乎不可能回归社会了,这种情景让人心情沉重。而精神疾病大多在青春期发病,如果不改变以往的治疗模式,这种凄凉的景象就是很多患病孩子的未来,这更让人心急如焚,“必须改变,不能重复这样的悲剧”。“出院入园”回归社区5月下旬的一天,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组织的康复者郊游活动在该院附近的一处公园举行,参加者主要是该院开放病房的患者、社区康复之家成员、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和志愿者,几十人聚在一起聊天、爬山、做游戏、聚餐等。19岁的小雷是其中最年轻的一位,他4年前出现精神分裂症症状,不再上学,变得沉默寡言,生活不能自理,并逐渐由反复住院变为长期住院。“想回家。爸妈不让我回去。”小雷说。据了解,不少家属的态度会随着患者病情的发展出现180度的转变,起初急切地想给孩子治好接回家,但是患者病情反复、家庭生活被打乱、经济负担加重等,逐渐使家长难以承受,最终选择把孩子留在精神病院。“精神障碍患者,尤其是年轻人,不能脱离社会,不然人就彻底废了。”王诚说。(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2010年,该院引进意大利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项目,发起成立北京海淀精神康复服务协会,并开设精神病人社区康复之家。经过医院评估,符合条件但无法回家的患者,自愿出院组成大家庭,房屋由精神康复服务协会出资租赁,配备一名护士指导服药、康复,一两名护工照料生活,同时为康复者创造工作机会,比如出资开设小超市、洗车房、话吧等,利润分配给家庭成员。患者家属需要支付每月1000多元的费用,相当于住院费用的自费部分,没有家属的康复者由政府负担。目前,这样的家庭在海淀区已有6个,分别以牡丹园、海棠园等命名。小雷今年5月初从病房转入一个有4位康复者的社区康复之家。家庭护士翟卫星记得,小雷刚来时头发披肩,一句话也不说,但是在家庭成员的照顾、鼓励下,短短半个月,他的面貌焕然一新,与陌生人讲话能对答如流,也能够从事餐具包装等简单工作。翟卫星说,虽然他目前只能回答问题,不会提问,很少用表情和举止表达,但这些都可以通过环境影响和康复训练解决,最终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王诚说,实现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有两条路径,一是对能够出院回家的患者,开展社区日间康复,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站等机构负责,除了居家患者的随访、服药等管理职责外,更重要的是帮助患者恢复生活、社交、职业等技能,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另一条途径就是像康复之家这种社区居住型康复机构,让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回的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入园,回归社区。康复之家还是太少虽然康复之家给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带来很大好处,但是开始推广时并不容易。首先,患者、家属和社会对这一新事物并不接受。“很多康复者和家属是经过我们反复做工作,才同意出院入园的。”王诚说。20多岁的小红从13岁开始发病,父母去世后,姑姑成为她的监护人,但由于姑父也是精神障碍患者,家里非常困难,无法接她回家,她在医院封闭式病房住了七八年。康复之家成立后,小红成为最早一批入园康复者。但是离开了熟悉的病房,她并没有找到家的感觉,痛苦的小红私自跑回了姑姑家,姑姑对此也很生气。“想家是人之常情。”王诚说,但是回去确实增加姑姑的负担,而且无法得到有效的康复训练,不是长久的办法。通过医院协调,小红同意回康复之家居住,每两周回姑姑家一次。渐渐地,小红理解了家人,姑姑也经常来看望小红。适应了新的生活后,小红不仅能生活自理,还做起了康复之家小超市的管理者,有了自己的收入。当姑姑第一次吃到小红亲手做的饭时,禁不住哭了。社会对精神疾病康复者的歧视也让康复之家的实践一度受挫。比如玫瑰园刚成立时,选址在一个别墅区内,业主们知道后,便以集体拒交水电费等形式,要求物业让玫瑰园搬家。最终,业主们胜利了。好在运转了两三年后,几个康复之家基本上都已被所在社区接纳。政府也看到了这项工作的成效和意义,今年计划支持海淀精神康复服务协会再建5个到10个社区康复之家。但是,能得到这种社区精神康复服务的患者还是极少数。王诚的愿景是,城市中每个街道都有一所这样的康复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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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精神卫生法》实施 ②——当精神障碍遇上躯体疾病...
当精神障碍遇上躯体疾病来源:健康报□本报记者陈飞通讯员冯小英□一位精神分裂症患者得了糖尿病,而且出现脚趾坏疽等并发症,先后到七八家综合医院求治,得到的意见基本都是:“这不是急症,先看好精神病再说。”但该患者精神病治疗效果不好,糖尿病坏疽的治疗也因此一再延误,病情恶化导致深部溃烂感染和骨髓炎。“类似情况很多。”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负责人感慨,精神障碍患者和普通人一样会患其他疾病,目前这一弱势群体“看病难”问题非常突出,却没有受到足够关注。综合医院不愿收一位精神障碍患者在一家综合医院做肺部手术,术后第3天清醒过来后,患者出现兴奋、躁动等症状,拔除引流管,在病房里大声演讲、不睡觉……医生护士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赶紧请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专家来帮忙。“其实这只是一个普通的精神障碍患者。”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副院长王绍礼说,精神科医生给患者用药就能控制症状,但是综合医院处置精神障碍患者的意识、能力、设施均不足。去年,回龙观医院专家被邀请进行类似的外出会诊有40多次。《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患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但是,真正落实并不那么容易。一些医院在接诊精神障碍患者时“吃过亏”,所以格外谨慎。记者在湖北省一家综合医院看到,内科两间病房的窗户被加装了铁护栏。因为该院曾收治过一位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期间跳窗坠亡,医院为此支付了赔款。“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我们没有精神科医生,确实没有能力管理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病史或症状的患者,就只好尽量推荐到专科医院去。”该院一位副院长说。北京市有关部门很早就意识到精神障碍患者看其他疾病难的问题,为此要求综合医院为精神障碍患者建适当规模的病床,但多年来落实难。专家认为原因很多,比如,医务人员没有认识到精神病可防、可控、可治且不可怕,医院相应条件没有跟上,同时预留病房、床位使用率不高,医院也会从经济角度来考虑。专科医院转出难综合医院没有相关能力,专科医院也有短板。据了解,大部分精神病专科医院没有普通内科、外科,住院精神障碍患者有其他急症,需要请综合医院专家前来会诊或转到其他医院去。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三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去年4月,一位45岁的住院患者夜晚突然发生呕吐,值班医生及时拨打“120”将病人送到综合医院,诊断为应激性胃溃疡引起的胃出血,需要住院治疗。但由于病人兴奋、骂人、不睡觉,护理极度困难,需要专科医院医生会诊、提出处置意见,并派护士陪护。3天后患者出血症状得到完全控制,转回精神病医院。去年6月,一位48岁的住院患者突然呼吸困难、大汗淋漓,医生知道他有肺心病史,立即拨打“120”求助,迅速将病人送到综合医院,诊断为急性左心衰,经过及时抢救脱离危险。住院患者突发重症危及生命的情况不时出现,让专科医院紧张又疲惫。“医生要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转诊,才能保证患者安全。”该院一位负责人表示,转诊的接收医院都要求医生、护士陪同,让医院备感压力。北京回龙观医院去年邀请综合医院的专家来院会诊十几次,陪同病人外出会诊150人次。“这是困扰专科医院的一大难题。”王绍礼说,但是,精神病专科医院开展内科疾病治疗不符合规范,只能进行简单处置,不能做结论性诊断、治疗,开展外科手术更不行。同时,申请开设内科等临床科室的门槛越来越高,在人员资质、技术、设备等方面,专科医院很难达到要求,即便建起来,可持续发展也成问题。患者治疗有特殊性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是一家以治疗精神病为主要特色的综合医院,也是政府指定收治社会救助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医院。除针对普通病人的科室外,该院精神病分院共设置床位1800张,设有精神病合并躯体疾病科、精神病合并传染病科等特殊科室,医生由精神科、内科、中医科医生组成。该院精神病合并躯体疾病科主任许红梅说,精神障碍患者合并骨折的,先到合并躯体疾病科来,把精神症状稳定住,然后送到本院外科做手术,术后再送回这里护理、康复。由于社会需求大,该科床位由2011年建立时的80张发展到目前的380张,主要收治各医院转来的病人。该院精神病合并传染病科主任闫秋丽介绍,由于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饮食起居不规律、生活无保障等,很多患者免疫力较低,传染病发病率较高。这些病人在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传染病科不配合治疗,容易导致病情加重,而一般精神病医院又没办法护理传染病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的特点也对治疗提出了更高要求。专家介绍,精神障碍患者的躯体疾病容易被忽视,比如很多患者没有交流能力,等医生主动发现疾病线索时已经较晚,患者不配合也使治疗难度加大。精神障碍患者合并躯体病、传染病后,疾病叠加导致治疗过程更长、更复杂,费用更高。比如,抗精神病药物与抗结核病药物有冲突,后者会加重前者的病情;抗精神病药物和抗癫痫药物合用副作用会更大。在具体病例的治疗过程中,医生的经验非常重要,综合考虑各种问题权衡利弊,用最小的药物剂量和合适的配比,最大限度减少副作用的发生。消除歧视是根本虽然“大专科、小综合”是解决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躯体疾病难的好办法,但专家表示,这种模式的建立必须有基础和条件,否则成本太高,难以推广。“精神障碍患者看病难的根源还在于社会,甚至综合医院医务人员都对精神疾病及其病人不了解、恐惧和歧视。”王绍礼说,《精神卫生法》要求综合医院按规定开设精神科或心理科门诊,并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这在解决精神障碍患者看病难问题的同时,也有助于消除社会歧视。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三医院副院长张伟表示,当前解决精神障碍患者看躯体疾病难的问题,必须加强精神病院、综合医院和传染病院之间的协作。精神障碍患者遇到疑难、重大躯体疾病,如需转往综合医院或其他专科医院救治时,精神病专科医院应随时提供精神科会诊,处置其精神疾病,确保治疗安全。同时,精神病专科医院也要利用各种机会,对综合医院医护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精神疾病基本诊疗常识。张伟认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躯体疾病诊治具有很大难度,精神障碍患者罹患传染病诊治不仅是卫生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在省级或地市级指定医疗机构负责这部分病人救治,比如在传染病院设立专门区域,精神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由精神科和传染科联合完成病人治疗;或者在省级设立专门医疗机构,对这部分病人集中治疗,这样不仅可以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更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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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精神卫生法》实施 ①——敞开大门后 如何应对安...
敞开大门后如何应对安全风险来源:健康报□本报记者:谭嘉□患者自愿原则是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的核心要素,对自愿住院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开放式管理是否会成为主要方式?开放式病房如何保证患者安全?一旦患者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责任?这一系列问题成为精神科医务人员最关心的事。患方更接受开放式住院“患者自愿住院,就应当尽量不限制其人身自由,原则上都应安排在开放式病房。”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党委书记、医疗副院长王向群认为,《精神卫生法》实施后,患者自愿原则将得到更突出的体现,开放式病房将成为“主流”。北大六院实施开放式病房管理模式已经10余年,目前只接收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病房尽可能为患者提供现有条件下较为宽松的生活和治疗环境,患者将享有现有条件下最少限制的个人行动自由,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患者自愿原则、患者权益最大化,是《精神卫生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患者住院方式的改变,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方式的可接受性,会影响到治疗决策,“医院的开放式病房将进一步增多,患者愿意在门诊、社区、居家治疗的比例也可能增多。”据了解,目前,国内已有很多精神科专科医院实行了半开放或全开放式管理。前不久,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脑科医院李箕君副教授、张宁教授等牵头,对全国53家以三级医院为主的精神科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精神科进行了开放式病房管理调查。结果显示,在开放式病房,患者自愿入院、治疗依从性更好;与医生能够进行更多沟通,获得更多治疗相关信息;在治疗中能得到更多康复训练等。调查还显示,现有的开放式病房大多针对轻性精神障碍或其他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很少收治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对此,王向群认为,今后,医院首先要改变“开放式病房收轻性精神障碍患者,封闭式病房收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观念,在坚持病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患者入住封闭式病房、半开放还是开放式病房,应当根据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的评估,而不是根据患者所患疾病的“病名”来确定。“病情稳定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如精神分裂症患者也可以入住开放式病房,严重抑郁症患者也可能需要入住封闭式病房。”根据患者自愿原则,封闭式病房的患者在病情稳定时是否可转入开放式病房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如果患者需要“转病房”,必须由封闭式病房和开放式病房的医生对其进行评估,都认为病情稳定后方可办理转科手续。王向群提出,“以病人为核心”的主诊医生负责制,对病人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主诊医生应该可以根据病人病情变化,决定自愿入院患者是否需要由开放式病房转入封闭式病房,非自愿入院患者病情稳定后是否可以再转到开放式病房。病情评估是最关键环节“更多患者选择开放式病房,也使开放式病房的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对病人病情的评估非常关键,患者自杀风险、冲动风险评估尤为重要。”王向群强调,开放式病房中,病人管理的核心是安全,必须对病人病情进行及时、全面的评估,确定是否适合入住开放式病房。“开放式病房面临的主要是安全问题。”陕西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领导小组副组长师建国也表示,提高病情评估水平的同时,还应建立风险预防制度。患者监护人的责任也需要进一步强化。王向群表示,首先院方应当尽到告知义务,为此该院已经制定了知情同意书等系列文件,“在患者已经签署自愿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医院还特别要求患者及其监护人签署开放式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以强调相关重要事项。比如,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有权要求患者家属24小时陪住或雇护工陪护。陪住人对患者的个人安全负有责任。”实际上,要求患者家属陪护也是目前精神科开放式病房较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精神科开放式病房管理调查结果显示,在病房的管理模式上,实行病人“无陪护”的医院较少,要求病人家属全陪护的医院在三成左右;超过七成的医院根据病人病情等原因进行“有选择的陪护”。近九成的医院因为“患者有自杀风险”而要求家属陪护;七成左右的医院因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差”或“自知力不完整的精神分裂症或双相情感障碍患者”而要求家属陪护。院方对陪护人员会进行安全监护、陪护职能沟通、卫生宣教等内容的告知。王向群说,在患者入住开放式病房后,必须加强医患沟通、护患沟通及医护沟通,及时掌握病人病情变化并进行病情评估,“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因陪住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患者可能出现精神卫生法提及的‘伤害自身’情形时,医院出于对患者安全性的考虑,有权将患者转入封闭式病房,如果监护人不同意可终止自愿住院治疗。如果患者出现冲动伤人行为或危险性,医护人员评估患者不再适合住开放式病房,医院将及时与患者监护人联系,转入封闭式病房并办理非自愿住院治疗手续。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可在家属到来之前将患者转入封闭式病房。”另外,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患者的心理、情绪及行为等方面容易受环境影响出现较大波动,这对开放式病房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护人员必须规范自身的医疗服务行为,不能因为医疗服务不周给病人造成病情波动。”王向群说。住院患者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一位抑郁症患者要求入住开放式病房,考虑到患者有自杀倾向,院方要求家属陪护,并严格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特别向患者家属强调要密切注意患者人身安全。但在一天深夜,患者趁家属睡着了,在卫生间自缢身亡。事发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看护职责而将医院告上法庭。司法鉴定认为,虽然患者有家属陪护,但在家属睡着的情况下,病房护士未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将家属叫醒。最后,法院裁定院方在这起意外中应当承担10%的责任。由于患者病情的特殊性,精神科开放式病房发生患者自杀、自残等意外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师建国认为,患者入院后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精神卫生机构不是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责任,“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医生、患者、家属、社会都会有一个适应过程”。据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目前的法院裁定中,开放式病房中的患者发生意外,医院大多被判定承担1%~10%的责任。对此,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是界定过失的基准。“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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