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即将实施,我们准备好了吗?

2013年04月09日 点击率:3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精神卫生服务,预防精神障碍发生,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部法律的施行,也对我们的医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病人的收治,住院的管理,以及康复病人的出院,对于我们医院的各个环节,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也就是说,除三十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患者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是否选择住院治疗的主体是患者本人,而不是监护人或者单位、公安部门等,只有患者发生了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才由监护人来决定住院与否。我们知道,很多重性精神病人是没有自知力的,他们不认为自己有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重性精神病人都有危险性。试举一例:病人甲,病期半年,表现胡言、凭空闻声、失眠等,精神检查存在明显的言语性幻听,夸大妄想,说自己是中国第一博客手,是网络红人,网上资产无数,范冰冰也嫁给他了。病人是一个典型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但目前并没有伤害自己的行为或危险,也没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危险。再如:单纯型精神分裂症患者,病人存在明显的阴性症状,但尚无上述行为。这种情况下,对病人如何处置?当前,我们通行的做法是,告知监护人病人的情况,经同意后强制病人住院。精神卫生法实施后,这种做法还合法吗?如果否,那么,将有大量的类似病人滞留在院外接受门诊治疗或干脆不治疗,病人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医院的收治病人数将大大降低,这样,我们的整个医疗结构势必也要调整。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本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应该说,我们医院当前也是这么做的,但是还有一部分人存在着怕麻烦的心理,认为病人自带手机或者频繁到办公室打电话会给管理工作带来困扰。是否可以通过改变通讯设置来解决?二是关于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采取暂时性限制的规定。这事实上是我们的一条免责条款。如何合理应用该条款,也是我们要研究的课题。精神卫生法主要强调的一点是急性发病期,我们所要做的,是界定的问题。提醒注意的是这种限制是暂时性、临时性的,一旦病情稳定,所有的权利都要恢复。
  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如上述,很多重性精神病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肯自愿住院,即使住院,也因为我们当前住院环境不佳,条件相对艰苦,不愿安心住院,参照本条,病人随时可以出院,势必会对我们的医疗造成影响。按照本条第三款,具有伤害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后,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定期评估,认为可以出院的,应当及时通知患者及监护人。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医院认为可以出院了,但患方(包括监护人、单位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出于种种原因(例如经济或安全方面),不肯来接患者出院。举例说明:病人乙,因胡言、冲动、劫持人质由公安机关强制送住,费用由政府出。已经住了半年,目前病情控制良好,医生通知监护人及公安机关,家属要求出院,但公安及政府不同意。这个时候,医院就面临一个尴尬局面,病人出还是不出?出院,出现危险怎么办?不出院,是否涉嫌非法限制病人人身自由?住院费用如何保障?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和施行,将对我们整个精神卫生行业带来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有些是可以预见的,有些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和发现。我们的服务理念、医疗制度甚至医院架构都将有相应的改变。5月1日,《精神卫生法》即将实施,我们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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