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复印办事指南 | |||
责任部门 | 门诊综合服务中心 | 办事对象 | 患者 |
咨询电话 | 83979920/83979067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受理条件 | 符合病历复印条件患者 | ||
受理时间 | 夏令:8:00-11:30 14:00-17:30;冬令8:00-11:30 13:30-17:00 | ||
受理地点 | 门诊大厅综合服务中心 | ||
申请材料: 病历复印申请资料(具体见提示) | |||
办理流程:携带相关申请材料至综合服务中心任一窗口办理 | |||
温馨提示: 一、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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