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管理
1、医保病人住院时必须提供社保卡(或市民卡或身份证)、证历本供医院核实患者身份。
2、医保病人住院时必须要符合卫生部入出院标准,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继续滞留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己负担。
3、不允许挂名住院,分解住院次数,不允许冒名顶替。
4、以下医疗费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在浙江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以外的;在境外就医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5、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结算采用出院结算制,跨年度住院的医保费用的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
6、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药品及诊疗项目管理
1、医保的分类
甲类: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乙类:个人先自理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丙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所有费用需要全部自费。
2、住院期间以下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丙类)
自理: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和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
自负: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
3、下列药品和诊疗项目由诊治医生提出,经医院医保办经各县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使用。
◇药品:干扰素、胸腺肽、聚肌胞、金葡液、凯美纳。
◇诊疗项目:康复治疗、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催眠治疗、89锶-骨转移治疗、太空仓全身红外热疗、造口袋(肛门圈)。
◇备案流程:
(1)医生开具相应的县、市特殊用药或特种治疗备案表。
(2)医保办审核、网上(或窗口)备案。
(3)医生诊间开具处方或医嘱。
(4)用药或治疗。
4、住院过程中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的规定
在一个治疗过程中,使用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按规定自理一定比例(国产3%,合资10%,进口1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累计最高限额为4万元;部分医用材料最高限额为3万或2万元。(如起博器、支架、人工股骨头等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脊椎内固定材料单项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5、出院带药不超过1个月量。
三、床位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及各县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天台城乡居民40元/日)床位费支付标准为50元/日,超出部分自费;实际床位费低于该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为标准,按医保有关规定支付。离休人员及其他省市参保人员按照当地医保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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