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病种病人门诊须知

2018年07月02日 点击率:7524

一、范围:

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氏病、矽肺病、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种类以各地政策为准。

    二、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并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不设起付线

三、办理及核准要求:

参保人员患有以上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治疗的,持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审核填写的《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一式二份),近几年的病历资料、相应的检查(化验)结果、具体治疗方案、出院小结等资料报送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市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三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送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

四、《规定病种》病人就医须知:

1、办理“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后,门诊挂号和缴费及就诊时,需出示医保“规定病种”专用病历本和医保卡。

2、“规定病种”记帐仅限于治疗“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其他疾病的诊治费用按普通医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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