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坚持“医学有局限,服务无止境”的服务理念,积极、主动、热情地为患者提供人性化、个性化、优质化的品质服务。
二、工作认真负责,着装规范,整洁大方,仪表端庄,佩戴胸牌上岗,以饱满的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
三、科学分诊,指导患者就医,接待患者热情、耐心,做到语言文明、待人礼貌、态度和蔼。
四、加强专业和人文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熟悉各个服务岗位的工作内容,并能处理应对。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安静,各项工作有条不紊。
五、自觉遵守医德规范、工作纪律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六、实行首问负责制,耐心解答患者疑问,为患者排忧解难。
七、坚持服务为先的原则,树立主动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关注患者感受,注重细节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患者就诊提供方便。
八、倾听患者及其家属对我院医疗服务的体验、评价和建议,接受患者的投诉、意见,做好解释、沟通并做好记录,及时向患者反馈改进意见。
一站式服务中心服务内容
一、做好电话、现场预约挂号服务及专家门诊停诊处理相关工作。
二、提供医疗咨询、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审核盖章。
三、维持就诊秩序,做好门诊患者预检分诊与导诊。三防患者、绿通患者及时与急诊室联系安排导诊。
四,双向转诊患者的接待工作。
五、为患者提供免费测量血压,免费出借轮椅等便民服务。
六、接受现场与电话咨询服务。
七、提供病历资料复印。
八、提供医保咨询及审批(规定病种申请备案、社会保障卡解锁及更换证历本,省外人员定点医院备案等)。
九、咨询、预约、投诉电话: 0576-83979920
非工作时间投诉电话:1805767912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1:30 14:00-16:30
医保咨询电话: 0576-83979067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 14:30- 17:00
特殊病种就医办事指南 | |||
责任部门 | 医保办 | 办事对象 | 患者或家属 |
咨询电话 | 0576-83979920/0576-83979067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受理条件 | 符合特殊病种办理要求 | ||
受理时间 | 08:00-11:30 14:00-16:30(冬令时略有变动) | ||
受理地点 | 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中心 | ||
申请材料:1.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一式两份 2.社保卡 | |||
办理流程: 台州医保:患者或家属携带病史材料、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及社保卡至服务中心窗口审核、盖章,通过扫描上传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备案回执单交给参保人或家属。 天台医保:患者或家属携带病史材料、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及社保卡至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有窗口人员做好特殊病种档案维护并在门诊病历上标注。PS:六大类重性精神病仍需服务中心窗口审核、盖章后,家属持卡及审批表至天台医保窗口审核备案。 一卡通:患者或家属携带病史材料、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及社保卡至服务中心窗口审核、盖章,家属持卡及审批表至各地经办机构审核备案。 持特殊病种专用病历就诊。 | |||
温馨提醒:患者携带既往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化验单、疾病相关检查报告等)至门诊医生就诊,符合条件的患者,由医生填写“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 | |||
备注:1.特殊病种审批表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填写。 2.特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氏病;矽肺病;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 3.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居家护理办事指南 | ||||
责任部门 | 医保办 | 办事对象 | 患者 | |
咨询电话 | 83979920/83979067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受理条件 | 符合居家护理办理要求 | |||
受理时间 | 08:00-11:30 14:00-16:30 | |||
受理地点 | 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中心 | |||
申请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2.居家护理申请表一式两份 | ||||
办理流程:家属携带居家护理申请表、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至服务中心窗口审核、签字、盖章,通过扫描上传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家属方可办理入院手续(居家护理虚拟科室及床位)。 | ||||
温馨提示:家属可携带病史资料、医保卡、身份证至我院神经内科或者老年科就诊,符合条件的,由护士评估ADL,由医生填写“居家护理申请表”。 | ||||
说明: 1. 享受人群: 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已达到或预期达三个月以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居家护理: ① 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重度帕金森病;重症类风湿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② 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口、深静脉置管等各种导管; ③ 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 ④ 患其他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2.三个月结算一次,需要顺延的,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3.建立居家护理账户不设起跑线,不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特殊门诊相关待遇享受。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患者转外地就医办事指南 | |||
责任部门 | 医保办 | 办事对象 | 患者 |
咨询电话 | 0576-83979920/0576-83979067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受理条件 | 符合转外就医患者 | ||
受理时间 | 08:00-11:30 14:00-16:30 | ||
受理地点 | 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中心 | ||
申请材料: 1、社会保障卡2、转院证明 | |||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本院医生(科室主任亲自)填写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至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窗口人员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则一次性告知原因。 2、窗口人员通过医保接口平台,核查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资格等相关信息后,当场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手续,开通参保人市民卡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功能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转外就医备案回执单》及《就医温馨提醒》给参保人员; 3、参保人员凭市民卡在异地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直接刷卡结算报销,无需再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 |||
申请条件: 1、统筹区内基本医疗参保人员; 2、经医院确认疾病复杂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 3、转外就医到台州市外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的。 | |||
说明: 1、申请转外就医需在转外就医之前办理备案手续。 2、参保人每次转外就医,只可选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3、未经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先由个人自理10%。 4、经核准转入己开通异地联网结业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携带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历本,身份证直接卡结算:经核准转入末开通异地联网结算业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在医疗机构出具票据的30天内请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5、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未实时刷卡结算医疗费用的,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机构出具票据之日起1年内,持本人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及相关材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住院患者院外检查治疗办事指南 | |||
责任部门 | 医保办 | 办事对象 | 患者 |
咨询电话 | 0576-83979920/0576-83979067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受理条件 | 符合院外检查治疗办理要求 | ||
受理时间 | 08:00-11:30 14:00-16:30 | ||
受理地点 | 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中心 | ||
申请材料:院外检查治疗审批表 | |||
办理流程: 1、对符合院外检查治疗条件者,由科室经管医生填写院外检查治疗备案表通用版。 2、患者或家属去外院先垫付费用,带回检查报告单和正式发票,由病区护士记账签字,持发票及院外检查治疗本案表至服务中心窗口,医保办人员审核签字后门诊收费处现金支付给家属。 | |||
温馨提醒:1.金额以医保办核准为准,医保办负责解释! 2.天台人民医院、台州医院开通公对公以医务科通知为准! | |||
说明:1.本院没有的检查项目,根据病情需要,为进一步明确病因,可申请外院检查。 2.本院未开展的治疗,根据病情需要,可申请外院治疗。 3.丙类为自费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 |||
责任部门 | 财务科 | 办事对象 | 患者 |
咨询电话 | 0576-83979920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受理条件 | 仅限自助机故障下的档案信息管理、补打门诊/住院发票、收取病历本费及复印费用 | ||
受理时间 | 08:00-11:30 14:00-16:30 | ||
受理地点 | 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中心 | ||
申请材料:病人有效证件 | |||
一、病人档案信息管理(仅限自助机故障) 1、首诊病人建档 操作:进入门诊系统挂号首页,在建档页面输入病人信息,包括:性质、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电话、家庭住址。选择对应性质,最后在健康卡处打√保存。 2、病人档案信息维护 1)维护条件:因档案信息不全无法使用自助机,需进行档案维护 2)操作:通过门诊系统挂号首页进入病人档案补齐病人信息,特别提醒身份证号必须正确。 二、补打发票 1、门诊发票 操作:病人或家属出示病人有效证件,工作人员进入门诊系统进行发票查询,输入病人姓名,选择相应日期,查询完成后打印发票,引导病人到门诊收费窗口盖章。 2、住院发票 操作:病人或家属出示病人有效证件,工作人员进入住院系统进行住院病人查询,选中出院病人,输入病人姓名,选择相应日期,查询完成后打印发票,引导病人到门诊收费窗口盖章。 三、病历本、复印费费用收取 按1元/本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提供定额发票。 | |||
四、说明 1、病人性质备注 一卡通:三门、临海、仙居、玉环 台州医保:椒黄路三区农保、台州医保 城乡居保:天台农医保 职工医保:天台除农医保外的所有医保 省一卡通:浙江省内除台州外的各地医保 2、定额发票用完通知财务科入账,重新领用! | |||
收费情况 | 除项目三以外不收费 |
病历复印办事指南 | |||
责任部门 | 医务科 | 办事对象 | 患者 |
咨询电话 | 0576-83979920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受理条件 | 符合病历复印条件 | ||
受理时间 | 08:00-11:30 14:00-17:00 | ||
受理地点 | 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中心 | ||
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件、病历复印申请资料(具体见温馨提醒) | |||
办理流程:携带相关资料到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 |||
温馨提醒: 一、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院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说明:1.2016年及以前的病历复印,由病案室负责审核复印。 2.2017年及以后的病历由服务中心审核打印。 3.可复印内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 |||
收费情况 | 1元/张 | ||
医疗证明盖章办事指南 | |||
责任部门 | 医务科 | 办事对象 | 患者 |
咨询电话 | 0576-83979920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受理条件 | 符合出具医疗证明条件 | ||
受理时间 | 08:00-11:30 14:00-17:00 | ||
受理地点 | 门诊大厅一站式服务中心 | ||
申请材料: 1. 病历资料 2. 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 |||
办理流程: 1.携带相关病历资料至医生处开具医疗证明。 2.携带相关病历资料及医疗证明至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 |||
说明: 1.所有医疗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根据医务科规定开具,服务中心负责登记盖章即可! | |||
温馨提示: 1.诊断书中建议一个月以上休息的需由医务科审核后再盖章,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告知。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责任部门 | 药剂科 | 办理对象 | 病友 |
咨询电话 | 0576-83979920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受理条件 | 门诊患者因服药不良反应、药物规格、剂型不对 | ||
申请材料 | 门诊病历及原始发票 | ||
办理流程 |
备注:1.医保病人退药根据医保部门规定执行 2.无法办理退药情况: (1)无原始发票 (2)所退药品批号与我院不符 (3)药品发出时间超过1个月,或3个月后过期的药品,发出的药品已跨季度 (4)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如:冷藏、密封等 (5)对包装封签有严格要求但已拆封的药品,如:口服制剂、拆零药品、气雾剂、药膏等 (6)因患者储存不当造成药品变质过期的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无偿回收)、二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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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财务科 | 办理对象 | 病友 |
咨询电话 | 0576-83979920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受理条件 | 门诊患者特检检验项目需要退费 | ||
申请材料 | 门诊发票 | ||
办理流程 |
备注:1、部分检查项目退费:开单医生审核需退费检查项目并在发票上签字→ 已做检查项目重新开单→ 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收费处审核退费; 2、检查项目全部退费:开单医生审核需退费检查项目并在发票上签字→ 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收费处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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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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